公司网站群
我今天要推荐的这本书其实叫做《法律的悖论》,有些同事可能会比较好奇,这么正经的书名我的题目为什么叫做法外狂徒张三罪恶的一生呢,这是因为这本书的作者就是人称张三之父的罗翔老师,相信大家网上冲浪的时候或多或少的时候还是刷到过罗翔老师的视频,当然你不认识不要紧哈,一会儿你就认识了,我先带你感受一下罗翔老师经典普法名场面:
第一个例子:有一个洗浴中心,老板张三在院子私自里打了两口井抽水来用于日常经营,问:这个行为应该定什么罪?一般人就认为定盗窃罪,但人家定的是非法采矿罪,我懵了,水是矿么?但是你去翻一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里面明确规定了这个地下水他还是真是矿产。
第二个例子:一只狗咬你,你把狗踹死了,叫不叫正当防卫?不叫,因为狗没有法制观念,这不叫不法侵害。但如果这只狗比较贵,你踹死它这叫什么?这叫紧急避险。但是如果是张三牵了一只狗,放狗咬你,你把狗咬死了,这个叫啥?这叫正当防卫,因为现在这个狗已经成为张三犯罪的工具。但是如果一个女的放狗咬我,我把这个女的咬了,成不成立正当防卫?成立,因为擒贼先擒王,狗是打不过,但是收拾这个女的还是绰绰有余,这个就叫正当防卫。
第三个例子:张三溺水,李四正巧坐在岸上看刑法书,屁股下面压着八个救生圈,张三呼救,李四说我这刑法书上也没说我必须要救啊,你在教我做事啊?去死吧!结果张三溺毙。李四的行为很恶劣很恶心,但是见死不救的确没有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张三旁边有一个救生圈,张三抓住了救生圈,但李四拿着刑法书就砸了过去,把救生圈打飞,张三每次去抓都被李四用书打飞,最后张三体力不支啊又一次溺毙。那么这次行为是推人下水,却是实实在在构成了犯罪。
上述例子虽然有些荒谬,但是艺术源于生活但却高于生活,教书育人也是一门艺术啊。别看罗老师的例子举得很搞笑,但是他是个实实在在的法学专业人士。95年就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99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02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05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执教,后多年在国外大学进行访问交流。因为学生上传了他的课学视频,一个不小心成为千万级网红。但是罗翔老师的案例并不只是搞笑,他举例的这些案件都是为了让普通人也能轻松地理解枯燥生硬的法律条文,他的这本《法律的悖论》,其实就是他的渊博知识体现,他在书中不仅是引用了很多案件,更援引了很多中国和国外的文学家的一些经典语录。提出的问题刁钻的同时也的确可以引得你思考良久,比如他写的的第一个章节就是法不容情又法中有情,这个章节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密不可分又狭义相对,法律规定既要需要符合人民心中的道德标准又要有刚性的威慑力。同时他提出在司法判决时必须分清积极道德注意和消极道德主义。比如张三开了个一个烧烤店,然后请了一堆托儿来店里天天吃天天吃,造成店内门庭若市的样子吸引顾客,但其实都是假象,有人认为他道德有亏,想要打击一下,于是比照最贴近的条款,比如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合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治罪,显然,如果离开了明确的法律尺度,仅以道德与否来作为入罪标准,那基本和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出一辙了。积极道德主义就是以道德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消极道德主义则是以道德作出罪的依据。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底线,而消极道德主义所提倡的道德出罪机能让民众不至于坚守道德标准而身陷囹圄,也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章节最后罗翔老师提出自己的看法:入罪问题讲法律,法不容情。出罪问题讲道德,法中有情。
这本书里还有一些其他的论题也比较有意思,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人可以被杀死但又无法被杀死,这个是从生命权的角度出发探讨。我觉得阅读此书除了学习到法律知识,同时也可以强化自身的正确的价值观,我个人是那种非常容易改变想法的类型,有些时候别人多说几句可能就赞同他人观点了,所以我更需要读一读这种文章吸收吸收别人的正确的思维模式形成自己的思维特点。而且作为风控部门的员工,罗翔老师在书中的发散性思维也是我们风控工作中需要学习的。当然除了这本书可以去B站上听听罗老师的课,不管抱着开心一下还是认真学习的目的,我觉得应该都会有一定收获。
风险与信息管理部:韩千山